「文化發展基金」與澳門文化政策

Ka Cheng Ho
Oct 2, 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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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「文化發展基金」指出藝團的資助活動或項目「涉及不雅、暴力、色情、淫褻、賭博、粗言穢語、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」,基金可根據有關規定「取消有關資助批給」,於是立即引起全澳藝團、文創公司、創作人等關注,認為「有關規定」相當嚴格,可能會影響文創商業活動的發展。

同時有團體發佈連署公開信,表示有關「涉及不雅、暴力、色情、淫褻、賭博、粗言穢語、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」的條文內容不清楚,希望基金能就此內容進一步解釋,就何謂不雅或粗言等解釋清楚。近日社文司司長親自回應相關事件:

政府當然不能鼓吹粗口或不雅動作的演出,但重點不在於這個條文的存在與否,而是條文內容不夠清楚,所以是次事件其實可以簡單處理,只要基金派代表與藝團代表會面,解釋清楚何謂不雅或粗言等條文內容便可以了,不用勞煩司長親自回應。另外就是有關市民投訴的部分,只要基金透明地公開如何處理政府當局接到的投訴相關程序;公開交待市民與藝團之間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,相信市民與藝團都會明白與諒解。任何公共服務都會有投訴或爭議,很正常,政府當局亦有義務向市民公開處理投訴或爭議的程序。因為有家長投訴,所以基金向全澳藝團發出溫馨提示,這就是基金處理投訴的正常流程嗎?是根據什麼規章作出的處理程序?相信作為市民或各藝團都會想知道。

本文並非就此事件作出評論,本文只是簡單討論「文化發展基金」與澳門文化政策的關連。

可能有讀者不了解什麼是「文化政策」,不了解「文化發展基金」的基本性質。為了方便討論,在此首先簡單說明什麼是政策?就是為了因應眼前或未來將會發生的狀況而制定的因應對策。政策有三個重要元素:一、要有法律的支持,即是要有合法性。二、要有金錢或人力資源去推動執行。三、要有適當的衡量指標來檢視政策是否有成效。然後再簡單說明澳門政府的權力層級:行政長官>司級>局級>廳級>處級。

最後簡單說明「文化發展基金」為一行政、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,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,屬於間接方式(間接行政)的行政組織(公務法人),法律人格的賦予使「文化發展基金」在運作上有較大的自主權,在管理其資源時有較大的裁量自由。甚至比起屬於直接方式(直接行政)的文化局或教青局(只有行政自治),都要更自由。它並非單純的「錢的集合」(如體育基金或旅遊基金),與一般公共基金作為被動的財政工具不同,而是一個權力接近局級,並同時擁有法律支持、金錢及人力資源,可以主動去推動政策的組織機構。

參考:

政府入口網站/公共行政概況

第43/2021號行政法規《旅遊基金》

第40/2021號行政法規《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》

「文化發展基金」組織架構與澳門基金會相當類似,多了諮詢性質的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:

參考:

「文化發展基金」組織架構

澳門基金會組織架構

於2021年12月31日,我曾發表過一篇文章《對文化發展基金的期待》,因為第40/2021號行政法規《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》就在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,正式象徵了澳門總體的藝文發展邁向一個新階段,當時,我試圖提出一些問題:

.為什麼非牟利性質的「文化基金」要與商業性的「文產基金」合併?由原本的兩條腿走路,變成一條腿走路,真的對澳門藝文發展有幫助麼?

.「文化發展基金」在藝術產官學發展藍圖中的位置在哪裡?因為當時我發現「文化發展基金」並不單純只是錢的集合,還具有推動和執行官方藝文政策的重要作用,於是我試圖把它當作一塊併圖般,併入更大的藍圖裡面討論。並簡單地以一棵樹作比喻。

.非牟利藝團、文創公司及市民三者如何一起形成文化及藝術的供需系統?當時我發現非牟利藝團能為市民帶來更多元的藝文活動,能開拓市民對藝文的興趣,有了興趣自然會帶動需求;另一方面,營利的文創公司便可以提供更多藝文產品或服務,填補市民的需求。

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概念須要了解。文化政策的重點主體在於「市民」,而非遊客。旅遊政策的重點主體才是「遊客」,文化和旅遊兩者是否水火不容?當然不是的。我們要問的是:為何文化和旅遊要融合?這個融合有什麼好處或壞處?同樣,體育和旅遊為何要融合?醫療和旅遊為何要融合?這一連串問題其實涉及到另一更高層次的「”1+4"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策略」,從中,我們要提問的是現代金融和高新技術是指什麼?澳門的傳統產業是指哪些產業?這個發展策略成效的衡量指標是什麼?如何定義成功或失敗?假設這個發展策略失敗了,會有什麼後果?誰來承擔責任?

簡單而言,「文化發展基金」幾乎集中了全澳官方的藝文資源,並擁有審批資助的高度裁量自由。一個組織同時負責非營利的藝文資助及商業性的產業資助,不但工作繁重,有機會拖慢行政效率,而且同時要執行非營利的「文化政策」以及推動商業發展的「產業政策」,就必須要有兩套政策成效衡量指標,現時看來有明確的目的和政策性,但欠缺客觀的政策成效衡量指標。再加上現時政府大力推動「旅遊+」這個所謂的「頂層設計」,旅遊+文化、旅遊+藝術、旅遊+體育、旅遊+醫療⋯⋯幾乎全澳所有領域都要「助力旅遊業」,使得「文化政策」、「體育政策」、「醫療政策」和「旅遊政策」的混合產生無窮盡的概念混亂。此外,還有一大堆各式各樣的規劃與綱要等著執行,例如:「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」;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》;《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(2021–2025年)》;「“1+4”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策略」;《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規劃(2024–2028年)》;《澳門文化產業發展政策框架(2020–2024)》⋯⋯ 全澳門都疲於奔命地團團轉。

人力、精力、時間和資源是有限的,再多的計劃總無法跟得上變化,各種煩雜的規劃最終只會造成擾民的繁文縟節,該是時候停一停、想一想,休息一下,澳門文化政策涉及未來二三十年的事,對象主體是市民及本土藝文圈,而非遊客。澳門文化政策是「文化發展基金」、藝文團體、文創公司、市民等一起溝通對話與共同實踐的。因此,擁有公共資源與人力的「文化發展基金」應該牽頭建立一個恆常的溝通機制,加強與藝團、公司及市民之間的溝通。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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